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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裁员,应该怎么办?(二)————

更新日期:2020-06-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秦昊  

    上一篇文章我们总结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合法程序下进行经济性裁员,接着我们来讲一下单位的哪些情况和理由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试用期赋予了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的权利吗?

    试用期并不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即不低于80%约定工资)内约定试用期工资,但在其他方面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均相同。因此,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即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就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了特殊的保护,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结语

    综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的理由均附加了较强的举证义务。例如,在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KPI考核不达标等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举证具体的适用于员工的条件和规章具体条文内容,同时需举证已于签订劳动合同时送达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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