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权(下)————
更新日期:2020-06-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王赛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也不断完善,在管辖权方面也是不断细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不用赘述,那么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呢?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下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何为审判管辖。
所谓审判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具体地讲,也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与专门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
是指一审法院的级别不同,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一审法院都是基层法院,但也有中级法院直接一审的案件,主要包括:
①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这里仅有犯罪性质的要求而没有罪刑轻重的要求;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里只有罪刑轻重的要求而没有犯罪性质的要求;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所谓级别管辖是从纵向解决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管辖的,而地区管辖则是在明确案件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某一案件由该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是从横向解决案件的管辖问题。只有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都解决了,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最终落实。级别管辖以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为原则,以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为原则。
所谓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可见,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专门管辖主要包括两种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