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到底该如何认定?————
更新日期:2020-06-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崔应祥
根据《社会服务统计发展公报》显示,过去的10年来全国离婚率持续上升,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却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冷漠,婚姻关系也愈发难以维系。在离婚纠纷诉讼案件中,人们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是愈发重视。那么到底该如何区分什么样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接下来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来解答这个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条款中列明,如债权人能够举证夫或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那么该笔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关于这一条款规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来进一步释明。
这一司法解释中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个人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该债务是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条款存在的意义是给债权人一个举证机会。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产生债务,该债务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程度时,人民法院不认可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认定该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如果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即使这笔债务的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程度,但实际上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这笔债务的产生已经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那么这笔债务也就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在离婚纠纷中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处理经验。上文提到的内容,仅是将一部分的专业用语解释成通俗易懂的方式以便读者理解,然而实务过程中案情是复杂多变的。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聘任一位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才是最优方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我们有各类最专业的律师,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有需要的朋友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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