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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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律师崔应祥 根据《社会服务统计发展公报》显示,过去的10年来全国离婚率持续上升,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却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冷漠
01基本案情某公司与某2公司在2016年4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某公司向某2公司出借资金2400万用于公司经营,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