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案情
2017年6月8日,唐某某在黄某某开办的节能灯厂工作操作机器致受伤。伤后,唐某某向邵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并要求刘某某按非法用工关系赔偿其损失。
02
法院观点
刘某某对唐某某在节能灯厂操作机器时所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因该节能灯厂未办理营业执照而用工属于非法用工,故刘某某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唐某某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金157002元(邵阳市2016年职工年平均工资52334元/年×3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6541.5元(4361元/月×1.5月)、住院治疗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10元/天×4天)、劳动能力鉴定费460元、交通费的情考虑200元,共计164243.5元,抵扣该厂已支付唐某某的生活费200元,刘某某还应支付唐某某164043.5元。
一、无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在形式上虽然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其实质上满足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非法用工主体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劳动者无过错方不应因非法用工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单方随时通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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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非法用工的工伤问题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