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企业解散 出资人依法担责任————
更新日期:2019-09-2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
工人因工作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理应赔偿,可企业被注销了又该如何是好?
案情
欧某自2006年起在原潼南县玉溪镇金堆村的砂石厂从事打碎石工作。2016年,欧某被确诊为尘肺病。2017年,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欧某患有职业性矽肺二期,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欧某为工伤,其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
该砂石厂于2013年10月23日注册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负责人及出资人均为陈甲。2016年11月,玉溪砂石厂决议解散并注销登记。
经欧某申请,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出具仲裁裁决书,载明“申请人欧某与被申请人潼南县玉溪镇玉溪砂石厂于2013年10月23日起劳动关系成立”。2017年7月20日,欧某向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该委员会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书》。欧某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陈甲、陈乙共同向自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本案中,欧某与玉溪砂石厂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23日起成立,但玉溪砂石厂未给欧某参加工伤保险,故应向欧某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玉溪砂石厂已经决议解散并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依法应由出资人陈甲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甲向原告欧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05974.64元。因欧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陈甲、陈乙共同出资经营玉溪砂石厂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由陈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
法规集市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相关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者、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的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制度使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患上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及时、充分赔偿、补偿,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对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数额等问题仍存在一些疑惑、误解和争议,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恶意破产或注销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由此导致工伤保险纠纷时有发生。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所有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劳动执法部门应当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那些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拒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依法严厉处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希望用人单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严格制度与措施,为职工营造安全生产环境,避免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