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外部董事————
更新日期:2020-06-1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罗斌
对于什么是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理论界的定义并不一致。一般认为,所谓外部董事,就是非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与外部董事相对应的是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是指那些是本公司职员的董事。
而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的关系。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另一个常见的概念是独立董事。严格地说,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外部董事包括董事和灰色董事。所谓独立董事是除董事关系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关系的外部董事。所谓灰色董事,是那些除了董事关系外与公司还有其他联系的外部董事。因为他们不是公司的雇员,因此是外部董事。他们往往是管理当局的亲戚、公司的供应商、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外部律师、退休的公司经理、投资银行家等。有人发现74%的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灰色董事。因此,外部董事未必是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一定是外部董事,准确地说是独立的外部董事。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外部董事应该是独立董事。因为引入外部董事的目的就是提高董事会对管理者的监督,灰色董事由于与公司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很难做到公正与独立地监督管理者、协调内部董事、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外部董事制度在国外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实行。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有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1987年,并规定上市公司应有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并且,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正在上升,1992年对美国制造业的调查表明:在94%的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占多数,而在1989年只有86% 。在1972年为71% (Wall Street oumal,1993)。1991年,英国cadbIl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建议,应该要求董事会至少要有3名非执行董事,其中的两名必须是独立的。该委员会于1992年提出了关于上市公司的《最佳行为准则》,建议“董事会应该包括具有足够才能、足够数量、其观点能对董事会决策起重大影响的非执行董事。香港联交所于1993年11月引入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要求,即每家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2名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其在<创业扳上市规则>中也指明,发行人的董事会在任何时候必须包括至少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也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如果该委员会仅有两名成员,则两人必须都是独立非执行董事。韩国也引进了外部董事制度,1998年韩国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上市规定(48条之5),上市公司应选任相当于全体董事人数1/4以上的外部董事。与此同时,银行法也规定,应设置与外部董事相类似的非常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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