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三无产品”能提供合法来源也不能免责————
更新日期:2020-08-0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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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
原告德盛公司于2014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5年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移动宜春分公司与易某平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移动宜春分公司将有关移动业务委托给易某平经营的某手机俱乐部指定专营店(易某平、黄某彬合伙经营)代办,自拍杆的销售不属于移动宜春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易某平从淘宝网店铺东莞新佰公司购买了40个自拍杆后,在其经营的手机俱乐部指定专营店对外销售。经比对,涉案自拍杆侵犯了德盛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易某平提供了淘宝网交易记录、淘宝网店铺东莞新佰公司的营业资料、支付宝付款凭据等证据,主张涉案自拍杆从淘宝网店铺合法购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德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德盛公司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拍杆”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判令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赔偿德盛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判令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易某平、黄某彬与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裁 判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平等销售涉案自拍杆的行为系其自主经营行为,与移动宜春分公司无关,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实际经营人易某平等承担,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不是本案的合适被告。
易某平等未经德盛公司允许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落入了德盛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德盛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易某平销售的涉案自拍杆通过淘宝网购买,淘宝网交易记录及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了涉案自拍杆的合法来源,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不需要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判决:易某平、黄某彬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德盛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驳回德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德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易某平、黄某彬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德盛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易某平、黄某彬共同赔偿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驳回德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评 析 】
合法来源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流通,保护销售者支付合理对价后的正常经营,平衡权利人与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利益。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侵权产品,如果系不知道未经专利权许可制造而购买到的该侵权产品,并提供证据证明合法来源的,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两个条件进行了细化,
第一个条件中的不知道,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第二个条件中的合法来源,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本案中易某平是涉案自拍杆的销售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而涉案自拍杆或其包装上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也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作为销售者的易某平对其经营的产品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这种“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而易某平却将涉案自拍杆对外销售,无法让人推断出其不知道涉案自拍杆为侵权产品。故易某平的主张不符合合法来源规则的采信条件,不属于合法来源抗辩的事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晰了合法来源规则的判断条件,为类似问题提供裁判指引,打击了通过互联网购买侵权产品再销售的侵权行为.现实中,很多在微信朋友圈里销售商品的行为一直存在着很多隐患,在网络环境逐步净化进程中,相关制度政策同样会加大监管力度,避免互联网侵权产品侵权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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