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更新日期:2020-08-04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案 情
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入职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
2018年7月13日,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王某某在简历中所称技能与实际相差太大,并且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因此以王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某某离职时,深圳某科技公司已向王某某支付工资546元。
2019年3月21日,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7月11日至7月13日工资差额1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元。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从王某某提交的证据看,其在入职之前和入职期间就已经在为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积极收集证据,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某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从证据的角度若深圳某科技公司均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王某某的证据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力并不十分足够,但深圳某科技公司并未否认与王某某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作了相对客观的陈述。
根据深圳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法院查询到王某某自2016年起在宝安区法院先后涉及20多宗劳动争议案件,仅2017年一年间就起诉了十余家不同的公司,并且王某某在本案中起诉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几乎同时又起诉了另外一家公司,这些案件的诉讼请求多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或赔偿金,加班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等。
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采信了深圳某科技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陈述,依照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认定深圳某科技公司在试用期内以王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该案件为小额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其实是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弱势一方,所以自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时已经考虑这种客观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倡导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劳动者王某某反而利用法律原则对劳动者的保护达到不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与食品安全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还有所不同,后者不考虑主观意图,客观上还是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有促进作用;但前者客观上会让用人单位更加慎重的提供工作岗位,让劳动者入职更加困难。
法院的裁判不仅具有评价判断的功能,还有教育指引的功能。本案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也是教育指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诚信为本,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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