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原创|疫情防控期间,你需要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
更新日期:2020-02-1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王勇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春节期间爆发,特殊时期、特殊疫情,中央和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种应对政策,全国人民共同抗击疫情,当前疫情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此情况也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继而也产生相关法律问题,我们将涉及到的劳动用工问题整理简要解答如下: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Q
一、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的
工资支付问题
(1)2020年1月31日-2月2日期间工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此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2)2020年2月3日-2月9日期间工资,根据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该段期间为企业灵活安排用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劳动者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A
Q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隔离期、治疗期的工资支付问题
(1)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且不能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A
Q
三、从武汉等疫区、回用工地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的
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报酬。
A
Q
四、因疫情而未及时返京复工劳动者的企业工资支付问题
(1)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3)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A
Q
五、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企业
如何支付工资?
(1)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A
Q
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
如何处理?
此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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