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逐步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随着法制社会的完善而逐步提高,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劳动者越来越多的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由于自身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意识的缺失,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不规范的做法,在劳动仲裁、诉讼时会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以及后果。
本文,主要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合法合规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避免由于自身的原因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任玉锋
一、劳动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核对劳动合同条款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拟制劳动合同时不得遗漏或者有意删除,否则会因为合同缺少必备条款而导致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约定及条款设置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对日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重要影响。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仅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也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单位工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第一天。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方式不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想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只需要支付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时解除劳动劳动,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惩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纠纷进行仲裁时,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相关机构是可以根据工资、打卡、聊天记录等方式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想通过不订立劳动合同来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这个目的是很难实现的。希望用人单位既要遵守法律规定,规避法律风险,也要尊重每一名劳动者,做有社会担当的民族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