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若不如实告知,婚姻可撤销!————
更新日期:2020-09-3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 吴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规定确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提醒准备结婚的双方彼此坦诚,初衷良善,同时,也保障了那些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身患重疾的人的结婚自由。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的一方如果不尽告知义务,或者虚假告知,另一方可以享有撤销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民法典将其修改为: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婚姻,认定为可撤销的婚姻。
这一修改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确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赋予决定结婚的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这也意味着当一方患重疾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例如,某女士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她联合自己家人故意隐瞒男友。婚后,某女士受母亲去世的影响刺激,精神分裂症复发,那么此时才知道真相的丈夫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是保障了公民的结婚自由。现行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但是对于一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履行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义务,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情形,民法典认定该婚姻仍属有效。这体现了民法典尊重婚姻自主权。
例如,某先生婚前患有某种重大疾病,在婚姻登记前告诉了女友,然而该女士并不介意,愿意与其厮守终身,并与某先生登记结婚,此时,民法典则不禁止二人结为夫妻。
患有疾病的当事人从被禁止结婚变成了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的这一变化,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也保障身患重疾的人的结婚权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关于“重大疾病”如何界定、以及如何认定“故意隐瞒”和“告知义务”,避免恶意悔婚和婚姻疾病歧视,亟需后续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规定的明确。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欠缺婚姻缔结的合意,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关系。该请求权受除斥期间的约束,除斥期间一年,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超过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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