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手”对伤残鉴定的影响————
更新日期:2020-10-2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湛娜娜
利手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利手一译“优势手”。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劳动活动中惯用或善用的手。可分为右利手、左利手和两利手。可通过写字、拿刀叉和筷子、掷物、划火柴、刷牙、持剪刀等精巧动作的测查予以判定。一般以哪只手写字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志。约90%的人惯用右手。
如果受害者受伤的手如果是利手是否会影响伤残鉴定的等级呢?
案情简介:姜元冲与樊春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81民初2672号]
2016年10月10日13时00分许,原告姜元冲在被告樊春辉门橱加工场从事锯木料作业时,切割机将其右手割伤,随即被送往启东市中医院救治,住院14天,医疗发票载明合计费用为13644.17元,新农合补偿金额为5186.53元,自付金额为8457.64元。
2017年8月10日,原告姜元冲伤情经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姜元冲的伤情进行了评定,结论为:
1)、姜元冲因意外事故致右手第2、3、4指中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第2、3指近侧指间关节脱位,右手功能部分障碍根据“人损分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2)、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45日(其中2人护理15日,1人护理30日);营养期限为45日。原告姜元冲支出鉴定费2100元。
审理中,樊春辉对原告姜元冲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姜元冲的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2018年7月19日,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姜元冲外伤致右手符合损伤遗留双手功能丧失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如其为右利手可上调为九级伤残。樊春辉支出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樊春辉樊春辉支付垫付医疗费7000元。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姜元冲为樊春辉提供劳务,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但姜元冲在实际工作中安全意识不强,亦未采取足够保护措施,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姜元冲也应负担一定的责任。综观全案,对于姜元冲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樊春辉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姜元冲自行负担。
争议焦点二,利手是一个人日常生活中从事主要活动时习惯使用的那只手。习惯于用右手的称为右利手,习惯于用左手的称为左利手,由于绝大多数人是右利手,左利手作为一种奇特的生理现象,因此日常生活中,“反手”比较容易受到他人关注。本案中,原告姜元冲提供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及村委会证明,印证其日常使用右手的习惯。被告樊春辉抗辩姜元冲日常生活工作为左利手,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证明原告姜元冲曾经有过一次左手打磨砂皮,与原告姜元冲日常工作生活以右手为利手的表现不符,故被告樊春辉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总结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京司鉴协发[2011]5号)3.2.22条规定:“对上肢损伤评残时,利手可上调一级。”如受害人现实生活中为左利手且受伤的手亦为左手,那么在鉴定等级为十级伤残的前提霞,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为左利手,那么其伤残等级很有可能会上调一级。本案例中受害人为右手受伤,鉴定结果是十级伤残,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为右利手,被告欲证明原告为左利手,但证据不够充分,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最后判决结果里残疾赔偿金是依据九级伤残计算,上调了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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