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采伐红豆杉获刑,须加倍保护珍稀物种————
更新日期:2020-11-1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丁宁
2019年3月25日,甘某驾车载着朋友卢某和三个伐木工,携带单手锯、镰刀、出头、铁锹等工具,至乐安县谷岗乡与宜黄县黄陂镇西源村宜乐隧道口旁的锁虹组“剁脑丘”山场砍伐1株红豆杉,并将其放在隧道口朝宜黄方向的右侧。
次日凌晨1时许,余某驾车来到此处隧道口附近,以300元的价格收购红豆杉。2019年8月,余某至宜黄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9月,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伐总蓄积为0.4293立方米。近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伐红豆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甘某缴纳补种管护红豆杉费用人民币16380元,并在当地广播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甘某曾于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余某曾于2016年5月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但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甘某的行为也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也需要承担补植林木、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余某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又因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 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 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尾声
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正在锐减,环境保护已经是迫在眉睫。据统计,世界上大约有两万至两万五千种高等植物已濒临灭绝,占高等植物种类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
我国是植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而且还保存有许多从地质年代残存下来、被誉为“活化石”的古老树种,如银杏、银杉、水杉、珙桐、香果树、领春木、鹅掌楸、秃杉等。但它们的天然分布范围比较狭窄,有的残存的株数也不多,而且已经受到严重威胁。
被称为古老树种“避难所”的湖北神农架,残存的珍贵稀有树种面临全部灭绝的危险。物种的灭绝影响着我们的生存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珍稀动植物是应有之义。
随着立法监管的逐渐完善,我国的野生珍稀植物已经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形势依然严峻。习总书记的“两山论”已经充分说明了生态保护的重要,现阶段我们更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方面全方位的保护生态,保护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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