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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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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怎么办?还能告吗?————

更新日期:2020-12-0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吴蓉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就会中止对债务人的所有诉讼,待管理人税收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才恢复,所以债权人是可以起诉债务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吴蓉律师

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呢?

债务人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资产处置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该类问题由于涉及破产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比较考验法律实务技能。

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因此,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可以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其债权,也可以同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二者之间并不是“择二选一”的关系,而是可以“并行不悖”,如此可以保证债权人充分实现其债权,不会因已向法院申报债权或者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应得利益。



虽然我国破产企业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均对债权人的利益有所保护,但该种保护并不是无限扩大的。

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该款对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权利的范围和时间均提出了限制。

此款引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无法确定此时债权人受清偿的程度,因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无权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方能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款是对债权人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期限的规定,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限为破产程序终结后第六个月,如果在此时间点之后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债权人将面临其主张请求无法律依据的困境,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同时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第二种观点越来越得到司法支持,即债权人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

同时,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权利限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也是出于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同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的期限问题,并非禁止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既然允许债权人同时主张权利,那么是否存在债权人双重受偿的问题呢?

这涉及破产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和协调。如果保证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履行了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又获得了部分受偿,确有可能出现同一债务双重受偿的结果,若债权人在双重受偿后,未将双重受偿部分主动返还给保证人,亦可能会产生新的纠纷和诉讼。

为了保证债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同时又避免双重受偿情况的发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确认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并要求保证人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前暂停向债权人清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根据破产受偿情况,以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为限,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如此一来,既能避免债权人双重受偿带来的不公平以及后续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冗繁,又能够保障债权人的担保权利,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明确的判决文书依据。因此,已经开始尚未审结的保证合同纠纷没有必要中止审理。

《企业破产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主债权的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对保证合同的债权应以此金额为限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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