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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四)————

更新日期:2021-04-06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纠纷频频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一方面困扰着每一个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夫妻婚后签署《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阿伟与小红已婚4年。期间小红发现阿伟与小花存在暧昧关系,阿伟与小红的感情一度走向破裂。阿伟为挽回家庭,在小红的要求下双方签署《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如有任意一方作出与其他异性出轨的行为,则自愿离婚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协议签订半年后,小红再次发现阿伟与其他异性发生出轨行为,小红向阿伟提出按照《忠诚协议》履行,阿伟表示拒绝,据此小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伟履行《忠诚协议》的内容。
上述案情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界普遍存在该协议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
《忠诚协议》有效的观点
 
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的明确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变成了约定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而且婚姻本身即是一种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义务显性化了,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产生威慑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忠诚协议》无效的观点
《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该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民法典》虽然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另外,《民法典》婚姻编还规定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忠诚协议实质上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在侵权责任方面实行的填补损害赔偿原则,因为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预先设定,会造成有人仗着有钱就去侵害他人权利。故忠诚协议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要求赔偿。
律师意见
 
上述两种观点中,笔者个人倾向于认为《忠诚协议》有效。
 
首先,这种协议符合《民法典》婚姻编的立法精神,是对“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条文的具现化。
 
此类协议如有效,将使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具备可诉性。
 
《民法典》婚姻编中规定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一般性的出轨行为并未列在其中,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夫妻之间自愿签署《忠诚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阿伟与小红已婚8年,期间双方一直想要孩子而未能成功。小红如今正处在工作晋升的重要阶段,却检查得知自己怀孕2个月。小红向A某提出,为了工作晋升的事宜,暂时中止妊娠,阿伟断然拒绝,称二人多年未育好不容易怀上了,应当以家庭和孩子优先,工作晋升可以等下一次机会。
 
双方争执不下,小红未通知阿伟的情况下,单方面接受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小红知情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已婚或未婚男女均享有生育权。
 
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但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小红未经阿伟擅自终止妊娠,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阿伟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小红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
 
因此小红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阿伟生育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纠纷的案情极为复杂,因此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身在其中往往很难运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或咨询。
 
作者 崔应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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