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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管辖法院的确认————

更新日期:2020-07-22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刘畅 
    当夫妻二人之间发生矛盾,希望以离婚诉讼方式解决婚姻纠纷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管辖法院的确认。若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管辖,法院可能不予受理。离婚纠纷中的管辖法院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除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外,原告住所地、婚姻缔结地、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下面本文将具体梳理诉讼离婚时如何确认有管辖权的法院。

一、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通过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4条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无论离婚案件是否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一般来讲也均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

二、

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01
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02
被告或双方注销户籍时管辖法院的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03
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管辖法院的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04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05
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三到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评述:
    对于如何确定诉讼离婚时的管辖法院,法律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在提起离婚诉讼前,首先要确定好有管辖权的法院,避免诉错了法院,导致诉讼周期延长,从而影响到自己的权益。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不要轻信代为办理离婚手续的“中介机构”,遇到问题还是要找法律专业人士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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