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更新日期:2020-10-16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张明明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关键在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观点一
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索要劳动报酬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具体计算方法是:逐月计算时效。追索2019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则 2020年3月1日前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即使后续几个月未超过诉讼时效,其前几个月的诉求也难以得到保障。
判 例 :
2018年1月北京市大兴区审理了朱海龙诉明发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朱海龙向本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之一是明发集团公司支付朱海龙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4445.86元;
法院认为:
朱海龙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仲裁,明发集团公司提出时效抗辩,故朱海龙主张的2016年6月27日以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明发集团公司应支付朱海龙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以法院院核算为准。故对朱海龙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观点二
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一种赔偿金,那么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权利侵害,员工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赔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节点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判 例 :
2018年1月22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雪与巨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陈雪的诉求之一是支付其2016年12月14日-2017年10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818元。
法院认为:
陈雪到巨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入职日期为2016年11月14日,其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为2016年12月14日。其至迟应于2017年12月13日24时前提起劳动仲裁,而陈雪提起仲裁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陈雪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现在主流观点是观点二,法院判决也是依照观点二进行判决。
举个例子,这几天一个朋友咨询我,未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公司要辞退他,问能不能要求从入职第二个月到入职第十二个月这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按照观点二,单位应该在入职时就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应该自入职之后起第二个月开始计算一年的其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点,则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其主张如果对方提出抗辩的话,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两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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