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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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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 担保期间和担保诉讼时效问题的探究————

更新日期:2020-10-1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张明明  

近几日学习了一个案件:一对夫妻在一个保证人的见证下借给债务人八十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条。借条内容很简单只是列明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保证人签字,具体如下图:
后来A和B过了一年后起诉了C和   D,要求C返还借款和利息,D承担保证责任。现在D委托我方律师为其辩护。

我方律师最终的答辩结果是D免除保证责任,主要答辩思路是:原告A和B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保证人D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免除D的保证责任,且B不是保证人,因为当时情况特殊,碍于情面才签了字。

这后面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呢?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
1.担保的目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简单的说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2.保证的方式可以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保证合同设立比较简单,单独签署一个保证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上写上保证条款也是可以的,像上诉案件中D只是在保证人处签名也是起到保证合同设立和生效的效果的。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特点是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主合同履行其届满,保证期内,债权人先诉或这申请仲裁,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保证期内,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
1.《担保法》规定,对于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能短于或者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为什么要规定保证期间呢?
是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力,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此话怎么讲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有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足以说明该期间为不变期间。就是无论怎么样,约定了那么长就那么长在该期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规定了,就说那么长,说什么都不会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未除斥期间,什么叫除斥期间,除斥就是排除排斥的意思,在这个期间内如果不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就会失去该权利,该权利就消灭不在了。也就是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上述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就丧失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即使去法院诉讼,就像本案一样,D不承担保证责任,最后是免责的。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什么呢?
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该权利还在,但是对方如果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法院就会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呢?
最主要的区别是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当事人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举例来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的的出借人A和B在约定的还款日之日起三年内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要求C还款,特别乖的等啊等了三年,三年后起诉C,C只要在诉讼中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此案已经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就会驳回AB的诉讼请求;反之,如果C不懂得这个知识,那么法院会依法审判,不会适用此规则。
而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法院会依照职权主动查明该权利是否度过了,像本案中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A和B在如果在半年内没有找到D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半年后起诉D,那么法院会自己查明保证是否在保证期间内。

3.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解释问题》三十四条规定可知,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律师总结
担保期间内我们两条腿走路,如果我们什么都没做,那么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保证人免责;如果担保期间内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保证权利,那么就开始计算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也要积极的去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法院可能因为权利人的懈怠而驳回其速速请求债权人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所以有权利的时候大家要积极行使权利切莫在权利上睡觉,把自己权利和应得利益懈怠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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