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一、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区别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从事发放贷款的主体必须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而非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且后者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认定:
1、保证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仅仅是签名或者盖章,但其没有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就不能认定其为保证人并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借贷双方是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此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仅只是提供了媒介服务行为,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是不能被认定承担保证责任的。
若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三、保证责任的方式
所谓“保证”就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或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包括了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没有经过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所负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对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仅仅为借款人提供了一般保证的,出借人只是起诉保证人,借款人应当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如仅仅起诉借款人的,保证人可以不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2、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其他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只是起诉了借款人,保证人可以不被追加成为共同被告;若是出借人仅仅起诉保证人的,可以将借款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总结
“民间借贷”行为在社会中存在已久,由此而产生的借贷争议问题也日益增多,为了更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法典》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详细的法律规定,本文仅浅述了“民间借贷”之保证内容,以期能实现共同学习之目的,更好的帮助大家维护合法权益。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浅析民间借贷之“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