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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抚养权变更裁判案例分析————

更新日期:2021-07-2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抚养权变更裁判案例分析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双方依旧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孩子由谁抚养,其出发点应该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全面考虑孩子的成长教育、生活环境、内心情感、父母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裁判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现该规定已废止,抚养权变更主要是《民法典》第1084条。

雷石普法|抚养权变更裁判案例分析

一、甘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8909号

原告提出:其发现被告没有尽职抚养女儿,不够细心尽责。幼小的女儿经常不洗澡,而且被告还将不足两岁的女儿单独交给保姆照顾,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第二,被告违反离婚协议,禁止原告探望年幼的女儿,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院认为:从孩子目前情况考察,孩子的生活、教育情况稳定,并不存在严重威胁孩子成长、必须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尽管女方对男方一些照顾孩子的细节提出质疑,但不改变男方对其子悉心照料、精心养育的事实。从不改变孩子稳定的生活、居住状况考虑,孩子由其父亲抚养更适宜其成长。甘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二、王某与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昌民初字第6490号

法院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8年7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有一子一女,女,王某2,2010年12月22日出生;子,王某3,2013年5月10日出生。2014年12月1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昌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王某2和儿子王某1全部由女方自行抚养,男方视自己的经济状况自愿支付孩子抚养费用。

 

法院认为:首先,从原、被告个人基本情况出发,原告现从事私人金融理财服务,工作自由度高,收入稳定,具备抚养子女成长的经济基础和条件,虽被告亦从事财务工作,但在工作和抚养两名子女成长中难以完全兼顾;其次,从原、被告家庭成员出发,原告父母及亲属均在北京地区工作生活,有稳定住房、教育程度较高,且均表示出强烈的意愿,要求协助原告抚养子女,在稳定的家庭环境下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现租房居住在成都市,被告的其他家庭成员在北京地区生活,难以协助被告共同抚养被扶养人生活起居;最后,从被抚养人本身出发,原、被告婚生女王某2现已年满四岁,心智基本成熟,且属于学龄前儿童,现王某2随被告在成都地区生活,在教育质量等相关方面北京地区更具优势;婚生子王某1现不满二岁,属婴幼儿,在婴幼儿的喂养阶段遂母亲生活对被抚养人成长更为有利。故结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现被抚养人王某2、王某1均由被告抚养不仅加大了被告自己的生活压力和负担,而且对两名被抚养人成长不利,故对于原告要求将婚生女王某2抚养权变更,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将婚生子王某1的抚养权变更,本院不予支持。

 

雷石普法|抚养权变更裁判案例分析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三、赵某与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5民初27259号

法院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计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20日生育一子计星宇,2011年7月17日生育一女计星蕊。二人于2015年4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计星宇、计星蕊归计某抚养,赵某不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计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计星宇、婚生女计星蕊由被告计某抚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计某已重新回归社会,并表示可以找工作挣钱抚养孩子,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相关情形,故对于原告赵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

对于抚养权变更的诉讼案件,法院裁判主要依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这一原则,同时会依据尽量不改变子女熟悉的抚养条件或者抚养环境的原则,请求变更需举示证据证明抚养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且请求方进行抚养明显更有利的原则进行裁决。现实中一方进行了绝育手术并非绝对的会判决变更抚养权,而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较为优厚的外部条件的是抚养权变更的有利条件,家暴的或脾气暴躁、具有明显暴力倾向的是排除抚养权归属的不利因素。

 

对此,律师建议在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上,因为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3)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4)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综上,孩子是家庭未来的希望,希望各位父母在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少一些自私与狭隘,多一些谅解与宽容。

雷石普法|抚养权变更裁判案例分析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抚养权变更裁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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