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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二)————

更新日期:2021-04-06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纠纷频频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一方面困扰着每一个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返还彩礼纠纷中的难点问题
 
阿伟(男)与小红(女)相恋多年,开始筹备结婚事宜。小红的父母,向阿伟提出要求支付彩礼20万元,阿伟因自身积蓄不足而向自己的父母提出了支付彩礼一事。阿伟父母在阿伟的央求下不得已拿出两人的积蓄,向小红父母转账支付了彩礼20万元。后阿伟与小红因感情破裂没有登记结婚,小红认为没有结婚,就应当退还彩礼,而阿伟称父母不同意退还彩礼,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未婚情况下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主要有两个问题:1.当事人都包括谁?2.彩礼已实际使用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所规定的的“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仅指男女双方。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例如上述案例中,彩礼是由男方父母向女方父母支付的,那么在这个案件中,男方的父母就可以被认定为彩礼的给付人,女方父母则是彩礼的接受人,双方发生纠纷,男方的父母和女方的父母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给付人父母起诉作为原告,被告应诉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父母代收彩礼作为接受人,在返还彩礼纠纷中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以被告不适格为抗辩,法院同样不予采纳。
 
其返还彩礼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返还彩礼纠纷的重点问题。很多家庭接受彩礼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能够给新婚夫妇建立一个初步的家庭环境,所以极有可能在纠纷发生前已经将彩礼钱实际投入购置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物品,导致彩礼已经实质上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是在双方共同生活中已经被消耗掉了。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返还彩礼纠纷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这样灵活的处理方式才能真正的体现公平原则。
 
女方怀孕,未婚同居的男方提起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案件
 
阿伟(男)与小红(女)恋爱一年后同居,同居已满三年,发现小红意外怀孕,双方因是否要以怀孕为由结婚产生很大争议,阿伟认为既然已经怀孕了,不如就借此机会结婚;而小红却认为,现在怀孕不是好时机,双方还年轻,以后还有机会结婚生子,甚至认为应该先人工流产。
 
双方之间因根本性争议导致矛盾不断激化,阿伟决定与小红解除同居关系,但由于同居时间已久,双方之间有很多已经形成共有性质的财产,在小红不同意分割这些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小红决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案件所引申出的热点问题是“在女方怀孕时,男方提出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或流产后,非常需要安定的外界生活条件,所以才规定此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同居关系与合法的婚姻关系性质上完全不同,当男女双方选择同居而非结婚,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限制。这种允许是有深意的,可以引导公民主动缔结婚姻关系取代同居关系。因为同居关系远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其松散的特性使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面临重重阻碍。
 
婚姻家庭纠纷的案情极为复杂,因此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身在其中往往很难运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或咨询。

作者 崔应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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