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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影视类短视频需要“先授权后使用”吗?————

更新日期:2021-07-2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影视类短视频需要“先授权后使用”吗?

 

雷石普法

LEISHILAW

 

案例一                                

某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192民初4520号

 

原告某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酷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某酷公司享有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本院核实《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片尾显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经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为某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某秀公司的运营的“配音秀”APP上至少存在50份与涉案作品有关的短视频片段,相关视频设有专辑分类,平台众多用户以此作为配音素材使用。用户可以给“配音秀”APP中“配音素材”打赏,上传该“配音素材”的用户和平台均可获益。

 

法院认为:某酷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某秀公司运营的“配音秀”APP中的被控侵权视频的画面均为原涉案作品的视频片段,某秀公司系对原作品视频内容进行再配音,并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被控侵权配音视频的所有画面均来自于原涉案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因此,本院认为某秀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雷石普法|影视类短视频需要“先授权后使用”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案例二                                 

深圳市某黍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0)京73民终187号

 

被告深圳市某黍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对涉案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截图、剪辑,将视频中的三百多帧的图片连续播放,构成几秒的视频。

 

一审法院认为:影评类作品往往需不可避免地介绍影视剧作品本身,并再现影视剧作品部分画面,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述。但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或者说,虽改变了表现形式,但具体表达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影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见,提供涉案图片集的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在当今“快餐文化”的背景下,通过三百多张图片集的连续放映,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上述使用目的并非评论性引用,故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说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包括具体情节、主要画面、主要台词等,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但从市场角度,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起到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兴趣的作用,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理解:                          

这种搬运、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联想到近日,数十家影视公司、行业协会、视频网站发布联合声明,共同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对侵权内容予以举报、删除、屏蔽,共同预防、抵制侵权行为,并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此类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积极营造“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

 

现今很多APP上可以5分钟看完一部大片、可以1小时追完一部电视剧,追上了年轻人快生活的节奏,但是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侵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影视作品的短视频如果排除了合理使用,特别是有商业目的的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事先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必须署名,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否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中第24条的合理使用条款除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亦增加了“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排除合理使用条件下的影视类短视频,“先授权后使用”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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