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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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证据目录,对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说很简单,但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在遇到诉讼问题时却是难题。有的当事人经导诉教过了还是写不好,到窗口立案时发现仍没写对;
有的没有经过咨询,到窗口立案时直接拿一沓材料,完全没有整理过,窗口审查人员又无暇解释,占用了很多时间;
有的当事人甚至质疑法院为什么要他写这个证据目录,认为是法院刁难他,甚至还为此投诉窗口人员;
有的干脆说你来帮我写吧。
其实,写一份规范的证据目录并没有那么难,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证据目录的格式要求。
实务中,证据目录一般要求制作成表格形式。一般要素有: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也可以表述为证明目的)、页码。有的法院还要求写明证据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和证据来源。
需要提醒的是,提交的证据最好是提交复印件,可以在立案时、开庭时拿原件核对,而与证据目录装订在一起的应该是复印件,以避免原件丢失。
提交人需在提交人处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提交日期。因为证据的重要性,我们强调证据亦和诉状一样,需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为提交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而不是打印签名。若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代理人已获授权,亦可由代理人在提交人处签名。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鲁群
二、如何区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当事人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但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地对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轻信,也不能忽视其作用。只有把当事人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电子数据是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各种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特征。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由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8、勘验笔录。
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证据是列举不完的,总之,万变不离其宗。诉讼的输赢关键在证据,证据很重要,证据目录也很重要。如果您在遇到诉讼问题时自己无法解决,欢迎您咨询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民事证据目录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