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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的区分————

更新日期:2021-07-2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的区分

雷石普法

LEISHILAW

近来,大连发生一件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5月22日11时47分许,在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与友好街道路口,一辆车牌号为辽B的黑色宝马汽车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后逃逸,造成五人死亡,五人受伤,其中四人当场死亡,一人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现场监控显示,一群人正常通过斑马线时,突然一辆黑色的轿车快速驶来,直接冲向人群,多名行人被撞飞,有的直接飞出数米之外。

 

事故发生后,大连市公安局相关部分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开展工作,迅速的将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安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雷石普法|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的区分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白佳冉

那么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这三种罪名有何区别?现分析如下。

 

一、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规定的这几种行为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但也仅仅只是威胁,法律规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并未实际发生,也就是说,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等行为且情节恶劣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最低,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中,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有 :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最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就是说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存在故意的方面,他们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次,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也就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最后,犯此罪一定是故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犯罪时一定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的后果,他们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雷石普法|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的区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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