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的发展,人们出行得到极大便利,在出租车普及大众的前提下,网约车开始盛行,一些市民为了养家糊口或者为了在闲暇之时赚取外快,都加入了网约车的阵营。
但是开车上路一定伴随一些风险,私家车在没有营业执照就私自在马路上做生意除了违反法律规定外,还存在一个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交强险,不能赔付商业险。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利用私家车开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需要赔付,商业险可予以免赔。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白佳冉
二、裁判案例
1、熊代洪利用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轿车不定期从事滴滴打车营运,对滴滴营运一事未告诉太平洋财险眉山支公司。2017年2月8日,熊代洪驾驶轿车搭载滴滴打车客户到成都,车行驶在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第三绕城高速公路在建工地,与工地堆集的沙石料相撞,致车辆受损。太平洋财险眉山支公司对熊代洪车辆定损为车辆损失36000.00元,车辆施救费1500.00元。熊代洪据此向太平洋财险眉山支公司申请理赔——熊代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14民终698号
法院判决:上诉人熊代洪已经超越了车辆出行以自用为目的,顺路搭乘他人的范畴,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服务,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故保险公司就本案交通事故援引私家车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拒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2017年1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自己的宝骏小型客车投保了综合商业保险,2017年4月17日21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运营滴滴服务,在108国道,因路面状况异常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维修费共计18131元。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拒赔。——王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晋0502民初1389号
法院判决:原告王辉注册为滴滴顺风车,2017年4月17日21时30分许,原告在驾车行驶在108国道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维修,车损总金额为18131元。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责任免除的规定,擅自改变车辆性质而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利用私家车开网约车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