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首先民法上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做出某种行动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条文中的欺诈,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欺诈,也包括劳动者的欺诈。
实务中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要求填写的入职申请表或者入职登记表中经常会出现,是否结婚、是否恋爱等一系列问题,面对这种问题,有些劳动者并不想太多的吐露隐私,但是做为用人单位又想掌握更全面的员工信息,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造成产生纠纷的后果。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严子桓
笔者认为,劳动者对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但是个人的婚恋情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能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故而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劳动者只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但是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并不会对劳动者的职位胜任情况产生影响,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以这种理由认为欺诈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但是也仅限于与工作内容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健康状况等。所以如果劳动者隐瞒的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则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