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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受贿罪裁判案例分析————

更新日期:2021-09-0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受贿罪裁判案例分析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及指导文件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一)关于数额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0418)

一、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20031113)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20031113)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关于受贿罪规定的“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认定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本意见规定的“特定关系人”范围,明显宽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基于共同财产关系所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

雷石普法|受贿罪裁判案例分析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二、裁判案例

 

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银行卡并改动密码,至案发时虽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构成了受贿罪。

——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GB2004-1

 

国有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数据统计、传输、维护等信息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统计、传输、维护的信息和数据系国有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决策的重要依据,属于医保信息,工作内容具有公务性质,该人员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类人员利用从事信息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营销人员财物,向其提供本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统计数据等信息,为相关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药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丁利康受贿案,GB2014-9

 

在社会生活中,下级单位逢年过节期间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以给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放所谓的“奖金”“福利”“慰问金”等名义送钱送物的情况较为普遍。收受钱物的一方是否构成受贿?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来加以具体认定。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如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参考案例第218号:姜杰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在实际并未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强要“合伙”相对方高额投资回报的,属于索贿行为,构成受贿罪。

——参考案例第384号:胡发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国家工作人员单纯利用个人技术、管理专长为他人提供服务,而收取合理报酬的,不宜认定为受贿。实践中,区分正当劳务报酬与受贿的界限,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把握:(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参考案例第407号:方俊受贿案

 

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数额应当按照交易时该房产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里的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参考案例第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

 

国有媒体记者以威胁曝光为由,向有关单位索要钱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记者从事的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利用采访等实现舆论监督的手段索要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务事务行使舆论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活动。

——参考案例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

 

在受贿犯罪中,对于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定罪处罚相对较复杂。实践中,可以借鉴并参照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和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则进行处理。具体言之,首先要分别根据被告人受贿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其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之后,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遂、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则以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则以该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参考案例第1089号: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雷石普法|受贿罪裁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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