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尹程香
Referee Summary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Case Index
(2019)沪0109民初115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总第293期)
案件事实
Facts of the case
2017年7月17日,被告鸿大公司公司章程,载明:第四条被告注册资本1,000万元;第五条第三人章歌出资700万元、原告出资150万元、第三人蓝雪球、何植松各出资75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7月1日。
2018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快递,内含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召开会议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下午2时,会议地点为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10楼,会议审议事项为:修改公司章程。
2018年11月18日,被告形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应到会股东4人,实际到会股东为三个第三人,占总股数85%,原告收到股东会通知后未出席股东会,也未委托其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到会股东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通过章程修正案。章程修正案载明如下内容:将被告公司章程第五条原告及三个第三人作为被告股东的出资时间2037年7月1日修改为出资时间2018年12月1日。
法院认定
The court found that
决议内容涉及将被告原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出资时间从2037年7月1日提前至2018年12月1日,而该决议形成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即被告要求各个股东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从二十年左右缩减于半个月不到的时间内,却未对要求提前缴纳出资的紧迫性等作出说明,不具有合理性;要求自然人于短期内完成一百余万元的筹措,亦不符合常理。综上,出资期限提前涉及到股东基本利益,不能通过多数决的方式予以提前,故涉案临时股东会决议中第二项决议无效。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丨 股东能否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出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