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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与人吵架,对方因情绪激动猝死,如何担责?————

更新日期:2021-10-2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与人吵架,对方因情绪激动猝死,如何担责?

 

与人吵架,对方因情绪激动猝死,如何担责?

 
近日,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停车吵架而导致其中一方心源性猝死的索赔案,判决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01

 

案情简介

 
 
 

20208月初,王某和于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后经周围群众劝解,于某离开争执的地点,回到自己房屋内。而王某却不想善罢甘休,又来到于某家房屋门口继续吵嚷,且情绪十分激动,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内,经周边群众劝解后离开。此后,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门口吵嚷。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

经医院诊断,于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事发后,于某家属认为王某不遵守停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面包车停放到了于某家门口,在于某劝说其挪车时,王某对于某进行辱骂滋事,从而导致了于某的死亡,应对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将王某告上法庭。

02

 

裁判过程

 
 
 

 

经审理,首先,于某去世前曾与王某发生了争吵,通过公安机关保存的视频录像及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王某事发时情绪激动、言语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屋处进行吵闹,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对于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应该认识到自身骂人行为明显不当,且能判断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种情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发病时间与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可以确认王某的过激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与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王某与于某并无身体接触,正常情况下其吵闹行为不会导致于某发生生命危险,且二人之前并不认识,王某对于某患有冠心病的情况并不知晓,虽然言行不当存在过错,但本身不具有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于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脏病史应该避免情绪激动,但仍与王某争吵,对死亡后果,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上述认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判决王某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03

 

律师分析与总结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适用前提为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或扩大,两者的过错相互交织产生了同一个损害后果。双方均需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赔偿额度上进行抵消。
该原则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责任人在其自身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加重其义务,也不让受害人过分“自由”,不允许受害人将自己过错行为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他人,激发受害人主动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动力。
通过这一规则提示公民,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有合理注意义务,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公众安全。

与人吵架,对方因情绪激动猝死,如何担责?

 

 

 

 
 
与人吵架,对方因情绪激动猝死,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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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与人吵架,对方因情绪激动猝死,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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