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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对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能否拒绝付款?————

更新日期:2021-12-01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

 

雷石普法

01

 

前言

 
 
 

 

经济业务往来中,很多人签署协议时约定付款方收到发票后再付款,那么在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付款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下面我们通过一则真实的案例了解一下。

02

 

案件情况

 
 
 

 

A公司诉称,2019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20年3月29日一次性付清45万元整。合同生效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投放广告的义务,但B公司经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合同款,其按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B公司辩称,认可广告费用45万元确未支付,A公司应先行开具发票后,再行支付广告款,故B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而且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03

 

法院裁判

 
 
 

 

虽然案涉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付款前A公司应当开具合法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开票迟延则付款时间顺延,但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是B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A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因此,在A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广告投放义务的情况下,B公司不能以其尚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
因《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B公司付款前开具发票,但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相应发票交付给B公司,故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可知,如果开具发票并非对方的主要义务而且对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付款方不能因此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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