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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夫妻”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能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日期:2022-01-0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

现实生活中,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实为“夫妻店“,由夫妻双方各持一部分股份,达到对公司的100%控股。我国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夫妻合开的公司,能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我们来看下面一则案例。

01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5日,某银行与某设备公司签订了《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公司向银行借款19.7万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某设备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年3月6日,被告某设备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97000元,利息11785.53元。

因某设备公司以王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王某、张某未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设备公司返还上述借款本息,王某、张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

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现某设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股东王某、张某的责任承担问题,鉴于某设备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股东未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是一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0条: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04

 

法律评述

 
 
 

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此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雷石普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夫妻”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能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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