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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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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妨害安全驾驶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更新日期:2022-02-1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2

 

要点解读

 
 
 
 如何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等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驾驶员发生冲突的一般都是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有可能会与驾驶员发生冲突。

如何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司乘人员冲突事件大多发生在上述这几类公共交通工具上。
此外,公共交通工具还有从事空中运输的飞机,铁路运输的火车、地铁、轻轨,水路运输的客运轮船、摆渡船、快艇等。

如何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的“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殴打、推搡拉拽等暴力行为,或者实施抢夺控制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
“驾驶操纵装置”,主要是指供驾驶人员控制车辆行驶的装置,包括方向盘、离合器踏板、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驻车制动手柄等。
“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如何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员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如何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中驾驶人员的“擅离职守”
 “擅离职守”,主要是指驾驶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是指驾驶人员与乘客等进行互相殴打,或者驾驶人员殴打乘客等行为。

如何理解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其他犯罪”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中的“其他犯罪”,应当是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直接相关的罪名,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本款的犯罪行为,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又实施其他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不相关的犯罪行为,如行为人明显具有伤害、杀人的恶意殴打、杀害司机或乘客,或者盗窃、抢劫乘客财物、强制猥亵乘客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适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何把握妨害安全驾驶的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为避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导致刑罚过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实践中对于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因司乘纠纷而引发的互殴、厮打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一般不宜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个别情况下,行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

03

 

案例分析

 
 
 
检索平台:元典智库
检索时间:2022年1月20日
关键词:罪名:妨碍安全驾驶罪
通过检索,共计检索到案例176篇,其中起诉书107篇,判决书58篇,不起诉书10篇,决定书1篇。对此,筛选58篇判决书进行分析,其中一审案件50个,二审案件8个。
雷石普法
在地域分布上,因案件数量较少,因此在地域分布中并没有明显特征,但主要集中在广东、湖南、浙江地区。
雷石普法 此类案件在审判中经常适用的实体法条如下:
刑法第52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67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133条之二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33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67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雷石普法
在程序法条的适用上,主要有以下几条: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04

 

裁判案例

 
 
 
黄某1妨害安全驾驶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年03月05日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黄某1明知被害人刘某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周中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年03月17日
周中国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
周中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周中国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部分人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处周中国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陈明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年03月04日
陈明亮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陈明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陈明亮因未听见报站错过下车与客车司机发生争执,过程中司机的谩骂行为激化了本案矛盾,司机的行为有一定过错,酌情对被告人陈明亮可从轻处罚
陈明亮对正在驾驶客车的驾驶员进行殴打,致使公交车驾驶员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并发生了交通事故,使车上乘客和道路上行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依法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当,应予改判。
陈明亮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钱立秋妨害安全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年03月26日
钱立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钱立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有期徒刑一年为重,应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钱立秋定罪量刑。
案发时客车上实际载客人数在10人以上,该情节在对钱立秋量刑时予以考虑。
钱立秋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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