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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买了故障二手车还能退吗————

更新日期:2022-03-03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0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02

 

案情简介

 
 
 
王某经朋友介绍与二手车经营者张某达成口头协议,从张某处购买汽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交易前,张某向王某介绍该车辆仅有过剐蹭,不存在事故。随后王某在驾驶该车辆时发现有严重故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查询,该车发生过交通事故,当时的保险定损显示为全损车辆。

03

 

裁判要旨

 
 
 
 
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 价值和效用。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王某购买涉案车辆是为了能正常上路行驶,张某获得对价的基础,也在于涉案车辆具备正常上路行驶的功能,能满足一般消费者对车辆性能、质量的基本要求,张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掌握所售车辆状况的专业能力,并且负有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的义务,应当保证交付王某的标的物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价值和效用。
王某作为车辆购买者,因车辆存在上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其购买车辆的出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存在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张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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