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2-06-17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范围并未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并未明确指出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从民法上“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来看,消费者应该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在实务中,法人是否能属于消费者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律师在这里认为法人为社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其身份是经营者;当法人向其他行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其身份则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处于力量弱势和信息劣势地位的群体的权利免受侵害,虽然没有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排除法人的消费者身份。
首先、个人消费者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生活需要购买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用品;法人也有生命,法人为维系生存活动需要而购买的办公用品,也属于生活消费范畴。生活消费不论是个人购买还是法人购买,最终都是具体的人来使用,满足正当需要。
其次、过分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初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个人生活消费行为的观点并不适当,法律的文字是固定的,但其规范对应的客观世界在变化,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是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而加深的,这也是与时俱进的必然。
最后、法人有其独立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属性,当法人权利收到损害时,无法依照其独立性进行维权,这并不符合《民法典》中对于法人地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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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公司法人是不是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