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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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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消费者应向强制安装软件说不————

更新日期:2020-11-16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丁宁

社会现象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电脑与手机中经常会多出自己从来没安装过的软件,这些软件很难卸载甚至不能卸载,会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而且这些软件即占用内存,又可能降低电子产品的运行速度,使用起来非常不便,很多人不堪其扰。

究其原因无外乎安装捆绑软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安装,这种强制安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过多地预装软件,会导致内存缩水、运行减速、机身发热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便。部分软件还存在强行推送广告、获取个人信息等违规行为。

可以说,预装的软件越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越严重,尤其是难以卸载和不可卸载的软件,更让人忍无可忍。

经典案例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李明芮在下载使用“金山毒霸 ”软件后,发现自己的电脑中被捆绑安装了猎豹护眼大师和软件管家两款软件。于是李明芮等四名同学与“金山毒霸”运营方猎豹公司展开了持续两年的拉锯战。

案件审理过程中,金山毒霸不再捆绑软件“全家桶”,用户在下载安装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安装“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近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猎豹公司同意赔付李明芮等四人700元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 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 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 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以下简称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 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 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四) 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本质问题
首先,敢于向捆绑安装软件说不的消费者有着让人佩服的勇气。但是有关部门也应当出台科学合理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约束软件开发者,从而减轻消费者的负担。

如果消费者负担过大,维权成本过高那么就很难与开发公司相抗衡,进而怠于维权。但是现阶段,我们也有一些法律法规对软件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进行约束,此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多一些这样的维权者,相信软件开发公司也没有底气继续侵权行为。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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