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夏某系李某、夏军之子。2015年李某在怀孕期间,曾至庐江县医院多次进行产检,结果显示一切正常。李某也曾至庐江康乃馨门诊部进行专业的排畸检查,B超显示正常。2015年9月16日李某至庐江县医院待产,分娩下一男孩即夏某右足缺如。李某、夏军认为,由于庐江县医院、庐江康乃馨门诊部严重的不负责任以及误诊,导致了李某、夏军丧失了选择权,增加了抚养成本,给整个家庭也造成了高昂的费用和无尽的痛苦。现李某、夏军、夏某因此次医疗损害造成损失合计1539684元,要求庐江县医院、庐江康乃馨门诊部按照40%的比例连带赔偿615873.6元。
02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庐江县医院、庐江康乃馨门诊部的医疗过错参与度。法院认为,经鉴定,李某在庐江县医院进行过8次B超检查,结果是:早孕/晚孕,单胎存活等,未报告右足缺如;庐江县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没有侵犯优生优育权,检查过程中无明显过失,参与度评为5%。关于庐江康乃馨门诊部的医疗过错参与度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两次鉴定。庐江康乃馨门诊部对第一次由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庐江康乃馨门诊部对李某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超声检查设备不具备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不能提供完善的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功能,不符合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及产前超声检查指南的要求;报告单检查者与审核者的签名不符合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光盘中的内容为二维及三维重建的图像,与报告单标称的“四维彩超”不符;
光盘中关于胎儿四肢的截图与产前超声检查指南的要求及报告单中对胎儿四肢的描述不完全相符;在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中没有明确告知李某,该门诊部产前超声检查实际的资质情况及产前超声检查的服务内容,由于门诊部没有如实告知上述情况,致使李某丧失了选择有资质筛查机构的权力和机会,终使李某丧失了在产前筛查时发现胎儿异常的机会,故综合考虑,医疗过错的参与程度拟为20%-40%。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即夏某的右足缺如是自身发育异常所致并参照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结论,酌情确定庐江康乃馨门诊部过错参与度为30%。
03
案件思考
对于新生儿“出生缺陷”案件应当如何判决,不仅关乎法律规范,还与社会伦理道德息息相关。在司法实务中,审判人员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也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产前检查、诊断方面,否则一旦出现过失就可能毁掉整个家庭的幸福,甚至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李昕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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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新生儿“出生缺陷”,责任到底在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