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四(化名)在工作单位仓库和影视中心工作期间,趁无人之机,多次窃取单位的电子设备。李四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李四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四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为职务侵占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挂靠单位有变化,服务单位没有变;被告人的工作范围包括维护管理使用的职责;其行为是基于职务便利占有单位物品,符合职务侵占构成要件;被告人系坦白;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区检察院指控李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区法院认为,李四系劳务派遣人员,并非被害单位的在编人员,虽然因工作需要可以出入仓库、影视中心等,但并无保管、处置上述地点内存放物品的职权,故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案可以用来学习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了解两个法条之间的不同。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同时职务侵占罪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李昆仑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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