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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方向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更新日期:2019-07-30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作者:崔应祥
近两年来,网络媒体频频发布一些公交车乘客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视频,揭露一些乘客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事件。此类事件各地的处罚方式和尺度存在差异,有些被处以行政处罚,有些则追究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调查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在山东东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的一辆客车,车内载客18人。车辆行驶至一处交叉口时,周某某要求下车,司机告知其只有在汽车站才可以下车,周某某随即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车辆停在路肩上。车辆右前轮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法院认为
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庭长解读,公共汽车司机对车上乘客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乘客人身安全掌握在司机掌握的方向盘上面。不论乘客与司机发生何种争执,抢夺方向盘的行为相当于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也是视全车乘客以及道路上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于无物的行为。

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行驶过程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11月28日,东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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