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
更新日期:2020-03-1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孙欣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一般包括:(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你是否了解以下这些问题呢?
●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担任保证人吗?
●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是否为保证合同的有效要件?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担任保证人?
● 私立学校、医院等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的民办单位能否担任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担任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否担任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代表处能否担任保证人?
来看看雷石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笔记吧~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都能担任保证人吗?
保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并非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担任保证人,保证人主体资格仍须满足法定的积极条件,且不存在法定的消极条件的情形。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是否为保证合同的有效要件?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担任保证人?
《担保法》对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未作特别要求,对此应适用《合同法》规定。依《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保证合同,或者其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事后追认而产生法律效力。
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具有一定公益
属性的民办单位能否担任保证人?
由于具有公益目的的主体承担着公益责任,其充当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会损害公共利益,故我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民事主体不能为保证人。然而,目前我国出现的私立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主体虽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但其开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营利,且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上述主体作为保证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上述主体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以公益的名义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能担任保证人,在企业法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以企业法人名义提供保证的,分支机构的行为为代理行为,保证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提供保证的,分支机构以自已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超出授权范围的保证合同部分无效。超出授权范围但构成表见代理的,由企业法人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否担任保证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职能部门只是法人的一个内部机构,不具有以自已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在没有企业法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其本身不能作为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订立的保证合同都为无效合同,不论企业法人事先是否授权,事后是否追认。
企业法人的代表处能否担任保证人?
关于代表处的性质,并无法律上的统一规定,在理解上代表处近似于代理人,代表处的权限完全由设立单位授权决定。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不是该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而是该外国企业的代表机构,对外代表该外国企业。代表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法人的代表处担任保证人的,由企业法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大家是不是都学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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