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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更新日期:2020-03-19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赵森杰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石,一方面利于股东积极投资公司促进经济发展,但一方面也存在着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可能。那么,如果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
吕欣等与北京莱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京03民终8529号】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4日,李政委和吕欣夫妻二人出资设立莱河公司,以“北京玛尔比恩早教中心”名义提供儿童早教服务。2014年12月28日,吕欣、李政委以早教中心的名义与孙爱民签订《早教服务协议》,约定为孙爱民两个孩子分别提供2年早教服务,价值15000元。同日,孙爱民支付了全部款项。2016年5月11日,吕欣、李政委将所持莱河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刘洋、王臻,并于2016年5月19日完成股东变更登记。2016年7月13日,莱河公司停止经营,但孙爱民购买的早教课程仍有51次未完成。孙爱民就未履行的课时费等问题多次与刘洋、王臻、吕欣、李政委商谈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相关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另经法院查明:在李政委和吕欣经营莱河公司期间,收取报名费等款项经常汇入吕欣二人指定的账户,或通过微信等方式直接由二人自行收取,莱河公司财产仅有400元现金和部分教学桌椅。



法院认为
在吕欣与李政委经营公司期间主要财务往来、收取的大部分服务费均未使用公司账户,而是使用吕欣的个人账户。莱河公司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与其营业状况严重不符。且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未能向法院提交二人经营期间莱河公司的财务报表、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等,足以认定本案中莱河公司与吕欣、李政委存在个人财产混同,李政委、吕欣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损害了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仅及于该股东,并不影响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所以莱河公司的现股东刘洋、王臻是对涉案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小结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一方面存在部分内部管理不是非常规范的公司,股东可能没有恶意逃避债务的直接故意但客观上可能因造成了财产混同而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存在部分公司债权人追索公司债务得不到清偿而希冀于可以通过公司股东偿还的情形,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债权人,如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不妨咨询一下专业律师,确认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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