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更新日期:2020-06-15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律师刘畅
如何明确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是现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常遇到的一大难题。很多时候,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发现自己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会遇到明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协议,最终却被认定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的情况。今日雷石律师带大家分辨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并接受劳动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同时,人社部发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且满足以上条件,也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二、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领导的安排,有明显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依附性。
3、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由之外,劳动法还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例如用人单位需强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形;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要依据双方通过协商签订的合同为主,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4、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来调整,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来规范调整;劳务合同则主要由《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来调整。由此,劳动关系中就不能适用调整劳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5、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一般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务纠纷出现后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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