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裁判摘要:
劳动者按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劳动者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号:
(2017)苏0830民初27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总第278期)第42-44页
基本事实:
2015年9月14日,原告澳吉尔公司(甲方)与被告曾广峰(乙方)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约定:
一、甲方雇佣乙方为明祖陵基地经理,乙方需在甲方明祖陵基地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提供劳务。
二、劳务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订;期满不再续订时,乙方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三、甲方每月15号左右,以工资名义,用现金或转账名义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5650(1580)元,乙方应于收到劳务报酬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收条。
四、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担任基地经理一职,根据甲方制定的该岗位责任书(详见附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供劳务,完成明祖陵基地的生产经营及管理。
2.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提供劳务的考核。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从事与受雇劳务无关的活动或业务。
3.乙方应尽心尽责提供服务,不得以权谋私、损害甲方利益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遵守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员工应遵守的规定及处罚规定,并同意在违反时按照其中相对应的内容接受甲方的处理,从劳务费中给付扣除或结算……
六、其他。
1.甲方有权对公司的《员工手册》和管理制度进行相位修改。修改公布后的内容,乙方已经通过相应途径知悉、了解的,对应条款适用本合同的履行。
2.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劳务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甲方作出上述调整后,乙方在一个支付报酬周期内无异议的,视为乙方接受上述调整和安排。
七、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保密协议》;附件二:《岗位职责书》;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遂入职原告处担任基地经理一职,按原告要求从事相应工作,原告也向其发放工作牌,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被告进行考勤、考核并按月发放工资。2016年9月一年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一份合同。
另查明,被告曾广峰系盱眙县三墩电灌站职工,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但因官滩镇三墩电灌站属于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收入无法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一年只能发放10 000左右不等的生活费,曾广峰等多名职工外出自谋职业维持生存,仅在农忙灌溉季节回电灌站从事相应工作。
2016年12月18日,被告曾广峰因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双方就该事宜协商不成,曾广峰遂未再至原告澳吉尔公司处上班。2017年2月,曾广峰向盱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澳吉尔公司的劳动关系,盱眙县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但澳吉尔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曾广峰,曾广峰受澳吉尔公司的劳动管理,被安排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是澳吉尔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澳吉尔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起诉至法院。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尹程香律师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原告澳吉尔公司向被告曾广峰发放工作牌,与曾广峰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要求曾广峰遵守其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其考核、考勤并发放工作报酬,曾广峰依约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涵。澳吉尔公司、曾广峰所形成的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以双方约定而改变。
曾广峰虽与盱眙县三墩电灌站间存在人事关系,但由于单位经费等多方面原因,双方并未保持正常的劳动关系履行状态,盱眙县三墩电灌站发放的生活费亦不足以维持曾广峰的正常生活,曾广峰在此情况下至澳吉尔公司处就职以维持生计,是行使其基本及天然的权利,于法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就本案而言,虽然上诉人澳吉尔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广峰所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雇佣合同书》,但该合同内容却反映,澳吉尔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曾广峰,曾广峰受澳吉尔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澳吉尔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曾广峰提供的劳动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不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与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劳动合同。
虽然在上诉人澳吉尔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广峰签订合同之后,曾广峰仍然与盱眙县三墩电灌站间存在人事关系,但由于单位经费等多方面原因,双方并未保持正常的履行状态。澳吉尔公司上诉所称应参照适用的《公务员法》中不得兼职的限制条件,是在保障公务员及相应人员正常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确定的,现盱眙县三墩电灌站发放的生活费难以维持正常生存,在此情况下,曾广峰至澳吉尔公司处工作,并不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