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过量饮酒的责任划分————
更新日期:2020-11-16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丁宁
8月27日,澎湃新闻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披露了2起因醉酒致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向公众展示了共饮者在面对当事人醉酒后因不同处置方式,从而产生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情况。
案例一:
大勇和阿卓夫妻是好友,相约家中聚餐。大勇当日酒性大发,多喝了几杯后醉意渐浓。聚餐结束后,阿卓夫妇担心大勇酒后回家比较危险,遂用三轮车将其送回自己家中。
之后,大勇试图冲出家门,因醉酒不慎摔倒。为确保大勇安全,阿卓夫妇将大勇扶到床上,并检查其并无明显外伤后方才离开。不料次日早晨,大勇被发现生命体征微弱,遂被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脑部重创致死。
事后大勇的弟弟认为阿卓夫妇对大勇死亡负有直接责任,遂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49736元。案件审理中,阿卓夫妇认为自己并无责任,但愿意基于人道主义对死者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大勇醉酒后阿卓夫妇并未放任不管,尽到了合理的义务,与大勇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故阿卓夫妇无需承担责任,但阿卓夫妇自愿予以经济补偿,法院酌定二人补偿20000元。
大勇弟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18年2月20日晚,张某驾车前往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学聚会,因气氛很好,张某就多喝了一些酒。当日20时许,张某独自驾车回家,21时14分张某在路上发生车祸,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张某系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家属事后起诉当日共同参加同学聚会的27人,认为聚会的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义务,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同学辩称:吃饭期间并未劝酒,仅张某一人喝了白酒。且开席前大家都互相劝诫,开车的千万别喝酒。事后大家也都送上人情关怀金,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友聚餐饮酒本是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共同聚餐者也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要告于其他桌聚餐者的义务。本案中张某聚餐者共27人,同桌聚餐者6人,在张某达到严重醉酒的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自行离开,于情于理对事故的发生都会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量后,张某的死亡原因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同桌饮酒者每人承担5250元,其余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赔偿责任。
两案总结:
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以下四种同桌饮酒的劝酒情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宜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的造成死亡的。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的情形。
4、酒后酒友驾车未劝阻,导致他发生车祸死亡等损害的。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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