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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司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对企业和个人的主要风险————

更新日期:2020-12-16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原创 雷石律师 湛娜娜  
一般情况下对公账户是不可以随便将钱款转到个人账户,但是在现实当中,很多人对法律不了解的,就随便把对公账户里的钱转到个人的账户名下,如果金额很大或者长期这样操作,是有很大的风险的。

根据分析,有可能会涉及到以下风险:

一、非法经营罪犯罪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公账户向私人账户转账,如果没有合法依据,数额有比较大,则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风险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本来属于公司的货币资金,在会计上归属于公司的资产。

《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洗钱罪风险
根据央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种交易行为就必须按照大额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报大额可疑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根据央行的这个规定,如果你的对公账户跟你个人账户之间的累计交易额度超过50万人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那银行就必须按照大额转移交易进行上报。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种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会因为财产混同而被刺穿,即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导致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主要表现在:
(1)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
(2)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
(3)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

公司与其股东的不具有合理原因的“公转私”行为有较大的公司人格否认风险,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民事上的债权债务风险
如果A公司将一笔款项100万随意从对公账户转入某个人B的个人账户,则该个人B需将该款项返还A公司,在该10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是A公司与B公司存在正常的业务关系,A公司直接将款项打入B公司股东C的账户,则A公司亦有风险,A公司将很难证明与B公司之间已经结清了债权债务关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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