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在平时大家所熟知的小说或者影视作品中,夫妻忠诚协议或者忠诚保证书等一系列概念频繁出现,观众们大多都认为此类合同、协议是可以保证夫妻婚后感情的“定海神针”,但夫妻忠诚协议真的有这么大的效力吗?
本期雷石普法为您解读夫妻忠诚协议究竟能否成为锁住另一半的“灵丹妙药”。
Grain / in Ear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签署的,约定彼此之间相互忠于对方的协议,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其内容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本文所提及的夫妻忠诚协议限于内容为财产给付的忠诚协议,即一方违反了协议规定的忠诚义务,另一方便可获得协议中规定的相应的财产。
而对于财产给付型的忠诚协议,由于私法自治理念在各个领域中不断的蔓延,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的认定也逐步采取开放式的态度,更加倾向于保障夫妻双方之间合法的意思自治。例如,2014年5月21日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但其实忠诚协议也并非在哪里都好用,也有部分地区仍持保守态度,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不予受理。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由此可看出,不同地区法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不同态度,体现了法院在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之间的不同衡量。夫妻忠诚协议以夫妻间的伦理为基础,而在夫妻关系这种亲属身份的关系中,必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再者,亲属身份关系实际上是一个伦理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对该共同体而言,自由、平等、自治等法律理念有时就应让步于其自身的伦理秩序,即为伦理秩序优先的司法考量。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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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简而言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时合法有效,但对其并不赋予强制执行力,仅支持夫妻双方自愿履行。
总的来讲呢,以契约的形式取得的控制注定是违反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的,夫妻生活应当更多的关注生活,携手经营好共同的家庭,最终才是恩爱和睦的幸福婚姻。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夫妻忠诚协议究竟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