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法律服务专线微信
了解更多
请添加微信:
13520486465

复制并跳转微信

雷石原创

NEWS

————雷石普法|网络信息发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更新日期:2021-07-28 来源: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普法|网络信息发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

LEISHILAW

我们处在一个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市面上有很多的社交平台软件可以浏览、传播、转发所见所闻。网络信息发达的同时也为网络造谣者制造出一个好的条件,常常一个链接或者一段发文就可以引爆话题。

 

近年来,明星、网红等公众人物的各种私人信息常常被公开,其各种隐私话题成为广大网友茶余饭后“吃瓜”题材,其中有真实情况,也不乏造谣者无中生有,那么信息发布者是否需要对此负责,又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而早在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同时该解释第二条又对“情节严重”给出认定标准,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诉条件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雷石普法|网络信息发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鲁群

民法典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律师提示

 

“转发500次入罪”打击的是信息的捏造者、发布者,而不是转发者。自由是有限度的,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

 

同时,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个人资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添加微信了解更多
推荐阅读
· 雷石律所成功举办“新常态下企业应该注意的股权激励政策及劳动法焦点问

为了提高企业用工风险防控意识、减少企业损失,4月4日下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新常态下企业应该注意的股权激励政策及劳动法焦点问题”专题讲座。

· 雷石新闻|朝阳区司法局孙超科长、建外司法所张舵帅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

2019年4月9日,朝阳区司法局孙超科长、建外司法所张舵帅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指导工作

· 4月26日雷石律所成功举办以“合同审查、灵活用工、科创板”为主题的沙

为了提高企业合同审查的法律风险意识,避免灵活用工不必要的法律问题,推动企业上市、提高企业收益。4月26日下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举办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朝阳区品牌调解工作

朝阳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会长佟桐、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科科长孙超、司法局调解工作科科长张淼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参观并指导工作,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朝阳区品牌调解工作室。

· 雷石团建 | 团结协作、共同成长

孙欣、李霞为促进合伙人之间的交流,提升团队凝聚力,雷石律所组织了以团结协作、共同成长为主题的团建活动。智者乐山山如画,仁者乐水水无

·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

2019年8月30日上午10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全体党员在会议室召开了党支部成立大会。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律师协会副会

· 雷石普法|“网络刷单”店家违约不退款 可要求返还吗

网络购物使人足不出户便能解决生活所需,面对琳琅满目的各种网店,许多商家为了霸占购物榜单榜首,催生出一种新事物——网络刷单。近日,广

· 雷石新闻 | 我所曹志杰律师受邀参加环境公益诉讼与气候变化应对研讨

雷石新闻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主办的环境公益诉讼与气候变化应对研讨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

· 雷石新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加入环境法律帮助地图平台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开发了环境法律帮助地图网址为:www elamap net,该网站为NGO组织和律师提供网上注册平台,通过

· 雷石普法|公司盖章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