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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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所内民法典合同编培训,提到了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的区别,联系到以前接触到一些《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协议》,有些协议内容简单,没有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无公章;有些合同协议内容详实,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很明确、那么如何辨别框架协议是属于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呢?
经过搜索了解到,框架协议或框架合同是源于德国法的概念,是指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同一类型合同(个别合同),提供基本框架(架构)和基本条件的合同。框架协议一般存在于长期或复杂的交易关系中,订立框架协议的目的在于提前确定合作对象和双方的合作关系,框架协议作为复杂交易常用的协商工具,在我国目前的商业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对于这类框架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观点。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案例分享:
洋浦明航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运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夏朝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3684号
2015年6月,明航公司与新运力公司、夏朝光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鉴于”部分约定:新运力公司拟成立其旗下青岛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青岛地区物流服务进行统一管理与统筹;明航公司拟投资购买子公司股权;明航公司为物流行业从业人员,拥有明晰的物流行业产业资源,并能为子公司发展提供相关协助与便利;新运力公司拟出让不超过其持有子公司49%的股权;明航公司与新运力公司、夏朝光一致同意,子公司统一使用新运力公司物流平台开展业务并按本框架协议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配合业务开展,在子公司未成立之前,三方确认本协议为投资合作的框架性协议。
协议签订后,明航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新运力公司转账支付投资款6万元、于2016年6月22日转账支付投资款5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明航公司认为框架协议系预约合同,指向的是本约的缔结,需要各方另行签订正式投资合同明确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的问题。该院认为,该协议除约定就股份代持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外,并未明确约定双方需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且该框架协议除未明确明航公司投资所对应的持股比例外,对于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方式、违约责任均有较为明确的约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涉案《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合同主体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涉案《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是否系预约合同的问题。与预约合同相对应的系本约合同。我国合同法并未对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进行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首次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及其效力。对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学理上主要存在前契约说、从合同说、附停止条件本约说和独立契约说四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该司法解释时采纳了第四种观点,即预约与本约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两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预约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预约的标的须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履行预约合同的结果是订立本约合同。因此,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之间的区别是:合同目的不同、合同内容及其确定性不同。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合同,而本约合同的目的是交易本身的完成;预约合同的标的是将来订立本约合同,一般不包括构成具体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而本约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则较为具体明确。本案中,涉案《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合同目的系上诉人成为青岛新运力公司股东而并非另行订立本约合同,且围绕该目的对主体名称、投资金额、由夏朝光代持的持股方式、合作经营模式、利润分配方法、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主要权利义务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故根据上述阐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涉案《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系本约合同,且已依法成立。至于该协议关于“双方就股权代持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双方已约定“同意由夏朝光暂代为持有其所享有的子公司股权,在约定时间进行统一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并不影响双方行使主要合同权利和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该协议本身系预约合同。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理解学习部分:
我国民法理论上虽一直承认预约合同,但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民法典于合同编部分规定了预约合同,这意味着预约合同已经成为我国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本案例中法院明确“该协议除约定就股份代持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外,并未明确约定双方需另行签订相关协议;该框架协议除未明确明航公司投资所对应的持股比例外,对于投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方式、违约责任均有较为明确的约定。” 判断是否构成预约合同的标准,并非是合同内容是否齐备,而是双方有无于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若有将来订立本约的约定,则应认定为预约;若无则应认定为本约。除非下面一种特殊情形:本约合同虽未签订,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视为本约合同已成立,预约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预约合同关系已经转化为本约合同关系。
框架协议既可能是预约合同,也可能是本约合同。不能因为合同具有“框架协议”的名称,而断然将其划入预约的行列;也不能因为部分框架协议的内容非常具体明确,而以偏概全将其归入本约的范畴。《xx框架协议》的条款可能已经非常具体,且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其为本约。如果双方在签订《xx框架协议》后进一步磋商并就合作项目达成其他正式协议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该《xx框架协议》的性质应为预约合同。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框架协议是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