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入职申请表、入职登记表、入职审批表等文书,均是劳动者在求职、入职时可能签订的文书,对于很多用人单位而言,签订了上述文书之后,还会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为了鼓励、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了二倍工资制度,规定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用工后仅让员工在入职登记表等文书中签字,对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等文书签字是否应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即是否应保护劳动者二倍工资的主张,劳资双方经常发生争议。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严子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内容上看,入职登记表中如果缺少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条款,则不能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若提出双倍工资的主张,理应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