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一、案情简介:
前段时间,某甲经人介绍认识某乙,两人经过协商,乙方将其名下一辆小轿车卖给某甲,付款当日,某甲就将小轿车开走,约好几天后办理小轿车登记事宜,没想到意外事情发生,某甲第二天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经交警认定属于小轿车一方责任,应当由某甲承担赔偿责任,某甲以小轿车还没有办理登记不在自己名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车主某乙承担,而某乙认为小轿车已卖出也拒绝承担责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德良律师
二、上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究竟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1、上述案件中某甲与某乙经协商一致,某乙将其名下小轿车出卖给某甲,两人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某甲将购车款项及时给付某乙,某乙也将小轿车交付某甲,两人之间车辆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某甲和某乙具有法律约束力,动产物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业已完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某甲交付购车款并将小轿车开走,某甲和某乙之间小轿车的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某甲和某乙还未给小轿车办理转让登记,但小轿车已实际处于某甲的占有、控制之下,在某甲使用小轿车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交通损害事故,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属于小轿车一方责任,所以,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某甲(小轿车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假如上述案件中某乙卖给某甲的小轿车存有瑕疵,小轿车为拼装而成,或者是已经达到了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报废标准,某甲在驾驶小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损害结果,将由某乙和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结语
机动车辆作为代步工具,固然方便、舒适、快捷,但车辆驾驶应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安全、谨慎、文明驾驶,以避免交通损害事故发生,避免人身、财产损害出现,否则,悔之晚矣!
